(1)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
(2)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
(3)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
(4)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1)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
(2)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
(1)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4)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1)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
(2)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1)将省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详见文末附件1)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查。
省内业绩认定。
(1)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2)其中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由市州住建部门核实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定为A级。
省外业绩认定。
(1)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1月17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其中提出:
建筑业是重要的实体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要守住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的初心。一抓建筑市场,要从“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资质审批要提速,增加审批频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用好数字化手段,用好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法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个人不能在这个领域从业、企业不准承接新业务。
多地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管理等有关事项: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1、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
2、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
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
3月14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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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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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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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1、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2、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3、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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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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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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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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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1、拟提供的企业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属地为省外的,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业绩信息为准(数据等级为D级的不予认可)。
2、C级和C级以上的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由我局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要求技术负责人需聘用在该企业满3个月。
4、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人员社保要求如下: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提供一个月社保承诺;
增项和升级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提供三个月社保承诺。

